申请人:北京优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71151号“帝王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3380号“帝王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20057号“EMPEROR 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帝王猫”与引证商标一“帝王猫”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EMPEROR CAT”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