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点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毅恒传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82526号“奇妙之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41184号“奇迹之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12831号“奇妙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