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176835号“四厂烩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四厂烩面 32176835

阅读:71225 2021-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民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春丽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对第32176835号“四厂烩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实力雄厚,“四厂烩面”作为其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

  申请人:赵民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春丽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对第32176835号“四厂烩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实力雄厚,“四厂烩面”作为其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及商标权。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店面门头照片、荣誉奖项、宣传视频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烹饪设备出租;餐具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27日。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2014年11月26日申请人成立郑州市中原区赵民侃四厂烩面馆;2015年9月,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河南省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文明河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授予“四厂烩面”为烩面文化节中的最具口碑奖;2018年6月,郑州市鑫苑油脂有限公司授予“四厂烩面”为无添加放心油合作单位。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的第46669907、46292830、38990244、38973607、38961743号商标均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以《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及商标权。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2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先将“四厂烩面”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及商标在先使用,通过百姓故事等电视栏目对其主营的烩面馆等相关服务进行宣传,在当地被授予烩面文化节中的最具口碑奖等荣誉,被申请人住所地与申请人均处于郑州市,其对申请人“四厂烩面”理应知晓。故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四厂烩面”商标及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该影响已及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四厂烩面”商标及商号注册在与申请人主营的餐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及商标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及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2176835号“四厂烩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四厂烩面 321768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727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