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29789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14297893

阅读:62527 2021-07-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宏 委托代理人:台州国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3日对第14297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655850号图形商标、第35…

  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宏

  委托代理人:台州国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3日对第14297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655850号图形商标、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商标、第3619862号图形商标、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第3596415号图形商标、第4551388号图形商标、第4046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第4043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六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被生效裁定多次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以囤积商标进而通过转让等方式谋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包含本案争议商标,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作为石狮市宝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为福建省泉州市在全类别申请了数百件商标,其中大量摹仿知名商标,此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骆驼”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认定佛山市宏英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10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2、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商标使用宣传材料;5、法院判决、在先裁定;6、荣誉证明;7、媒体报道;8、被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证据材料;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设计、依法提出注册申请,并通过审查的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申请人提交了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十的现注册人为温州众轩鞋服设计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喜蒂威登HIPEDICLE VUITTON”、“安德玛UNDER ARMOUR及图”、“杰克频果JACKPINGUO”、“安德玛耐克admnae”、“狼爪法拉帝WOLFFALADI”、“N及图”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申请人曾于2016年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依据下述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1、争议商标与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第4043086号图形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五、六、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2、申请人名下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恳请考虑申请人骆驼品牌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3、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针对上述理由,我局作出商评字【2016】第12485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鉴于我局已对申请人上述理由作出裁定并已生效,申请人在本案中再次以上述理由提起无效宣告,并且提交的证据大致相同,本案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前述生效裁定书结论,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审理。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至九在整体识别、设计风格、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为石狮市宝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先使用“骆驼图形”商标,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对其具有接触可能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达一千余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被申请人的行为难为善意。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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