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优信电子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殷明良)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4日对第9369218号“箭牌 J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容易误导公众,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止多次摹仿申请人知名的“ARROW箭牌”商标,还摹仿其他知名商标,具有攀附知名商标及其权利人良好商誉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商标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同行业者,理应对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具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性。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相关证明文件、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发布照片、维权记录、法院判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清单、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网站搜索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打造的“箭牌JP”品牌意在打造一种具有独特自我风格的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与赞赏。被申请人名下第3889420号“箭牌”商标、第7709670号“JP”商标分别于2004年和2009年便已提起注册申请,已经成功注册多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亦不能成为其主张驰名商标的当然依据。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丝毫摹仿和抄袭,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无任何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维持注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专卖店门牌;2、产品展示、品牌宣传资料;3、被申请人品牌代言人签署协议及展示;4、电商平台销售记录、参展证明;5、交易凭证;6、第3889420号商标撤销案件详情。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在被申请人受让第3889420号“箭牌”商标之前,申请人“ARROW箭牌”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ARROW”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多次申请“箭牌”系列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将“箭牌”与卫浴字样组合,作为店铺门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被申请人在淘宝网的店铺网页;2、被申请人在京东的店铺页面;3、无效宣告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商品销售页面。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殷明良于2011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小型取暖器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6月20日。现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嘉兴市优信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故我局将其视为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曾于2008年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殷明良还在第6类、第11类、第2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二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欧普乐”、“OUPULE”、“FOTEILI”、“GALENZE”、“箭牌”、“箭牌大师”、“亮剑”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现注册人名下共计十四件商标,亦包括第6类、第11类、第21类商品,其中包括“箭牌”、“箭牌JP”、“箭牌集成顶”、“牌箭”,大部分系围绕“箭牌”商标,且部分商标系从殷明良处受让而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2013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该条款的立法精神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先公开使用“ARROW”、“箭牌”商标,且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均对其具有接触可能性,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或受让了一系列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第6类、第11类、第2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有“欧普乐”、“OUPULE”、“FOTEILI”、“GALENZE”、“箭牌”、“箭牌大师”、“亮剑”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为善意。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难为善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二、驰名商标保护遵循按需原则,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属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应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