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永辉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40312号“辉睿羽林禽业 HUIRUIYULIN POUL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1172号“满园飞及图”商标、第8111304号“骆氏 ZZ”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