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ZNP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2806号“HORIZ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0085号“地平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未判定近似。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线网络词典中“HORIZON”查询结果打印页、商评字[2019]第22648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治疗疼痛、炎症、胃肠功能失调、罕见病和孤儿病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可译为“地平线”,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