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97772号“LEAGUE OF LEGE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22055号“撸啊撸 LEAGUEOFLEGE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739期),该商标已无效。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37715号“LEAGUE OF LEGE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48期),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