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LANDRE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6387号“MAISON DE BEI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4650号“贝哥BEIGE”商标、第10230639号“贝哥BEIGE及图”商标、第11522765号“贝哥BEIGE及图”商标、第9249146号“贝哥BEIGE及图”商标、第37111302号“BEIGE及图”商标、第37115172号“贝哥BEI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在先共存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28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全包含上述各引证商标字母部分“BEIGE”,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