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139328号“F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6及图 46139328

阅读:170700 2021-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爱福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39328号“F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0951号“Fb”商标、第9314745号“F6”商标、第8307595号“F6及图”商标…

  申请人:南京爱福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39328号“F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0951号“Fb”商标、第9314745号“F6”商标、第8307595号“F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案件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已注销,丧失权利基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流程、申请人官网打印件、申请人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6139328号“F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6及图 461393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7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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