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生健康产业(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智广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40728号“正生悦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38454号“正生悦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64531号“正生悦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上述两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先权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