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14273号“GULBIRLI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ULBIRLIK及图 G1514273

阅读:22895 2021-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INIRLI SORUMLU GUL-GULYAGI VE YAGLI TOHUMLAR TARIM SATIS KOOPERATIFLERI BIRLIGI(GULBIRLIK)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4273号“GULBIRLI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

  申请人:SINIRLI SORUMLU GUL-GULYAGI VE YAGLI TOHUMLAR TARIM SATIS KOOPERATIFLERI BIRLIGI(GULBIRLIK)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4273号“GULBIRLI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义变更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70964号“GULBIRL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一致,不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39629号“GULBIRLIK SINCE 195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86779号“GULBIRL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95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86780号“玫瑰公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存在权利冲突,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将出具《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从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网站下载的申请商标档案、从土耳其商标专利局下载的第2019/60503号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与商标共存有关的证据。

  3、申请人复审的名义是SINIRLI SORUMLU GUL-GULYAGI VE YAGLI TOHUMLAR TARIM SATIS KOOPERATIFLERI BIRLIGI(GULBIRLIK),地址是DAVRAZ MAH.115 CAD.GULBIRLIK FABR.NO:101-1/1 MERKEZ ISPARTA;引证商标一的外文名义是SINIRLI SORUMLU GUL-GULYAGI VE YAGLI TOHUMLAR TARIM SATIS KOOPERATIFLERI BIRLIGI (GULBIRLIK),外文地址是DAVRAZ MAHALLESI 115.CAD.NO:105 MERKEZ/ISPARTA。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地址与引证商标一地址不一致,故难以认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为同一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芳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GULBIRLIK”及图形构成,其中,字母“GUL”部分可译为“玫瑰”,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字母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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