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怡金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99568号“谢雯 XIEW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1774号“谢雯XIE W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