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澳利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10121号“澳利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7646号“澳力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肉商品上已经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7月6日第175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