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黄岩肯为模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西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47378号“JIND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8423号“JINMAI及图”商标、第5463469号“JINDI及图”商标、第7570704号“JIN L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密切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1年1月13日注册期满,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未收到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产球拍线机械、滤胶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生产球拍线机械、模压加工机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JINDAI”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JINMAI”、“JIND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是否援引该商标,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