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巴布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权谨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50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39661号“YOBN及图”商标、第31096926A号图形商标、第3658420号图形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