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NDUCTO,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0091号“CONDUC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并未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的“CONDUCTO”商标并未因缺显而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CONDUCTO”组成,其注册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