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40208号“汉字姐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系根据旗下“斑马AI课”的“学汉字”栏目主持人所创作的动漫形象,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97201号“易楚楚及图”商标、第352597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产生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从呼叫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习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隐形眼镜;非医用X光照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