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骐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57366号“WARMB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99841号“WARM REFLECTOR”商标、第42773611号“我们WARM W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八)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461号“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当前上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八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WARMBEAR”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56677号“WARM TECH”商标、第16416885号“WARM STYLE”商标、引证商标四、第2021225号“BEAR”商标、第9402189号“噜噜贝尔LULU LULU BEAR”商标、第1338453号“BEARS”商标、国际注册第1105913号“WARM CELL”商标从呼叫及含义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