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许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71611号“AMERICAN EAG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AMERICAN EAGLE”译为“美洲鹰”,而非“美国鹰”,申请商标中的“AMERICAN”与美国国家名称并不近似,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AMERICAN EAGLE”系列商标在美国已经获得注册,应视为美国政府同意。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美国申请注册的“AMERICAN EAGLE”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及注册证、相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AMERICAN EAGLE”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AMERICAN EAGLE”系列商标在世界各个国家及地区的商标注册列表、相关声明、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相关域名争议案裁决书、行政处罚书、韩国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异议裁定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相同文字商标在美国的注册证明,可视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美国国名已经美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