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98491号《关于第33694110号“ECH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62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国际注册第1162813号“THE ECHO PROGR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决定,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