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思林
委托代理人:恒新志成(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聚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卓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7日对第34179885号“颐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010632号“顾县GU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在食品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顾县”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不断地使用和宣传,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对手,且处于相同区域,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经营的原四川顾县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文件、清算报告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网站建设合同;部分荣誉材料;相关使用证据材料;检验报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产品包装图片及宣传册;合同及发票;展会活动、微信宣传活动照片;品牌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维权资料;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首字读音、字形、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还会加上其自有的第13268904号“牛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未复制、抄袭申请人的商标,更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利益。申请人纯属是自己抢注了“顾县”商标,不以生产经营为主。被申请人曾经对申请人申请的第30825079号“顾县牛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最终该商标被宣告无效,申请人是为了打击报复而对被申请人的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申请,属于滥用法律程序,给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图片、销售单据、发货单据、异议决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腐皮、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物蛋白、腐竹等商品上。200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由中文“颐县”构成,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顾县”首字字形极为相近,上述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腐皮、豆腐脑、豆腐制品、腐竹、豆腐饼、冻干豆腐块、油炸豆腐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物蛋白、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蛋、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腐皮、豆腐脑、豆腐制品、腐竹、豆腐饼、冻干豆腐块、油炸豆腐块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于上述商品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由于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经使用在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已经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蛋、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脂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腐皮、豆腐脑、豆腐制品、腐竹、豆腐饼、冻干豆腐块、油炸豆腐块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蛋、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脂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