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072145号“亦多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亦多邦 33072145

阅读:129527 2021-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宏鼎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建影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5日对第33072145号“亦多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多邦”是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和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品牌,且经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有一定的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

  申请人:广州市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宏鼎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建影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5日对第33072145号“亦多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多邦”是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和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品牌,且经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有一定的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了指向性,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品牌,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直使用的“多邦”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主要识别点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势必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产品图片及介绍、申请人第33197297、33195455、33206179号“多邦 DOBORN”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及“多邦”许可证明、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粉刷用石灰浆、染料等商品上。

  2.经查,申请人提交的第33197297、33195455、33206179号“多邦 DOBORN”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油石灰(油灰)、镶玻璃用油灰等商品、第2类着色剂、油漆等商品、第19类建筑用石粉、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经核准已于2020年3月27日转让至陈文名下,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民法通则》第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商标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予以体现,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本条款所称“在先权利”包含字号权,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多邦”字号在油漆、染料等商品领域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多邦”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同时,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染料等商品上使用了与之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已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因此,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提无效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亦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法条所提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33072145号“亦多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亦多邦 330721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548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