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103150号“耶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耶果 51103150

阅读:108097 2021-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03150号“耶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326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在“运…

  申请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03150号“耶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326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冲突,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冲突的商品项目,故引证商标一不应该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商标权的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0653号商标、第188898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冲突的“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商品项目,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1103150号“耶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耶果 5110315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54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