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523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518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一项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并已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