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涮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18517号“京涮 JING SH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0741269号“京儿涮”商标、第26152494号“京涮府”商标、第46311417号“爆肚居 京涮 CHINESE HO POT”商标、第45913581号“京涮府”商标、第50579682号“新京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四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京涮”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汉字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