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邦明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3909号“久食久鲜JIUSHIJIU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4069号“久食久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03144号“九三泽邦JIUSANZE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4624608号“九益NINE BENEFI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不同,整体均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