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23073号“芫兮漢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芫兮漢服及图 38923073

阅读:58629 2020-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雨璇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3073号“芫兮漢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7328号“兮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申请人:李雨璇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3073号“芫兮漢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7328号“兮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截图、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芫兮漢服”与引证商标“兮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8923073号“芫兮漢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芫兮漢服及图 389230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431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