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546号“DONUT ADVEN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0900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40838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23356号“DONUT 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223559号“DONUT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将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引证商标三、四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截止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或相关证据。
3、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4、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华采财富(香港)有限公司所有的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英文“DONUT ADVENTURE”,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英文、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DONUT”,同时与引证商标四均包含相同的英文认读部分“DONUT”,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棒球手套、游戏机、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护肘(体育用品)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四申请在先的棋、玩具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