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14930号“穗腾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8607号“LITECORE及图”商标、第101887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9770081号“穗腾SUI T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审理中,且其所有人已被注销,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相关证明;在先判决书;申请人简介;相关荣誉及宣传报道;各大搜索引擎以“穗腾OS”为关键字的检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