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阳蓝梦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妙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6日对第23795061号“畅享蓝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2951号“藍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5695号“藍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2374号“蓝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蓝梦”商标,仍在多个类别摹仿引证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且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大量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注册证及转让、续展证明;
2.申请人“蓝梦”产品销售的部分合同及发票;
3.相关经营合作证明;
4.申请人对“蓝梦”商标进行大量宣传的部分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
5.“蓝梦”商标及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
6.相关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人维权材料等;
7.无效宣告裁定书;
8.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信息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工作台、软垫、室内百叶帘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60期(2019年8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枕头、窗帘(塑料百页)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室内百叶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窗帘(塑料百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作台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具、软垫、室内百叶帘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