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强劲煌旗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胜全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对第26010429号“煌旗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煌旗”是申请人一直使用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且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6类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煌旗”商号或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