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40535号“CATEAT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ATEATON 30940535

阅读:101644 2020-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伊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巨邦润滑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7日对第30940535号“CATEAT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伊顿”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450724号“EATON”商标、第645072…

  申请人:伊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巨邦润滑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7日对第30940535号“CATEAT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伊顿”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450724号“EATON”商标、第6450727号“EATON”商标、第166673号“EATON”商标、第708034号“EATON”商标、第4620175号“EATON”商标、第9258881号“EATON”商标、第11422622号“EA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EATON”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成为业内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极易误导消费者。申请人“伊顿”商号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在业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英文商号“EATON”,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摹仿、抢注申请人和其他权利人国内外知名商标,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部分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EATON”商标档案;

  2.申请人在中国部分子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批复函;

  3.其他案件裁定书;

  4.报刊杂志等相关报道;

  5.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商标及商号使用协议;

  6.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清单及部分档案;

  7. 经公证的以“EATON电气产品”、“伊顿电气产品”、“EATON液压”、“伊顿液压”、“EATON车辆”、“伊顿车辆”作为关键词在百度和360等搜索引擎上进行搜索结果与之对应的相关中文网页;

  8.卡特彼勒公司相关信息;

  9.百度百科对“汽车”“工业机械”“润滑油”“汽油化工”“石油产品”进行解释的相关材料、部分销售“除尘剂”等商品的公司在互联网上的广告;

  10.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11.“博世”“KNIPEX”“凯尼派克”等商标信息;

  12.其他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3.申请人在中国部分子公司营业执照;

  14.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多家中国公司签订的电力设备和制造协议及相应的发票;

  15.申请人“EATON”品牌宣传推广证据;

  16.申请人及其子公司获奖证明、慈善证书;

  17.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报道;

  18.其他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蜡、除尘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蜡、电能等商品,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第12类汽车用液压马达和元件、车辆减震器、航空器、自行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七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凯尼派克”、“KNIPEK”、“卡帕隆”等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蜡、除尘制剂、核聚变产生的能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蜡、除尘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工业用油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工业用蜡、除尘制剂、核聚变产生的能源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工业用油等其余商品上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电气产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在工业用油等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凯尼派克”、“KNIPEK”、“卡帕隆”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品牌名称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6日

本文《关于第30940535号“CATEAT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ATEATON 309405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4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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