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35774号“深工伟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深工伟业 23135774

阅读:43694 2020-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黑白森林阻燃消防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7日对第23135774号“深工伟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81608号“伟业牌”商标、第16417209号“石尚伟业 …

  申请人: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黑白森林阻燃消防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7日对第23135774号“深工伟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81608号“伟业牌”商标、第16417209号“石尚伟业 WYSS TIMB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7693303号“伟业神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于广东省的木制品行业的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模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了“深中伟业”“深安伟业”等多件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会总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简介及所获荣誉;

  3.“伟业牌”所获荣誉;

  4.引证商标销售及宣传资料;

  5.申请人维权资料;

  6.被申请人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地板、石膏、大理石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伟业”,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半成品木材、木材、纤维板等商品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在同一地域,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有所了解。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6日

本文《关于第23135774号“深工伟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深工伟业 231357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4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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