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双叶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顶良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2日对第17545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小白图形系日本臼井义人先生创作的漫画作品《蜡笔小新》中的角色之一,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和商品化权已授权给申请人进行管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小白卡通形象构成了实质性近似,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蜡笔小新》漫画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其中的小白卡通形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另外,被申请人还抄袭了“灰太狼”等其余知名动画作品名称。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臼井义人笔名声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收藏出版的《周刊漫画Action》摘页及中国著作权登记证书;
2、遗产分割协议书及继承证明;
3、委托管理合同;
4、相关创作手册和作品介绍及中文摘译;
5、相关媒体报道及网络搜索信息;
6、申请人在中国相关注册商标档案;
7、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档案及相应动画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杯等商品上。201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6年9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本案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臼井义人(笔名臼井仪人)创作完成了《蜡笔小新》漫画作品,其中包括小白卡通形象。臼井义人对该小白卡通形象享有在先著作权。2009年,臼井义人去世后,臼井久子继承了上述作品的所有权利,并继续委托给申请人进行相关著作权方面的管理。同时,小白卡通形象在先通过卡通片及图书等形式进入到中国,并由申请人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并取得专用权。据此,被申请人可以接触到该小白卡通形象并应当知晓其为他人所有。被申请人却仍在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小白卡通形象基本相同的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2、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上述情形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另,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虽然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就该条款明确其具体理由,故对此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