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35762号“酒峯茗庄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酒峯茗庄荟 25435762

阅读:166231 2020-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安煌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对第25435762号“酒峯茗庄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22493号“名庄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8…

  申请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安煌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对第25435762号“酒峯茗庄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22493号“名庄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88731号“名庄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72528号“名庄荟WINE&W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6722494号“名庄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名庄荟”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知名商标抄袭和摹仿,构成了恶意抢注,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至四信息;

  2、申请人详细介绍及工商登记档案;

  3、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使用、销售、广告及获得荣誉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所有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或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8年7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名庄荟”相比较,其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共存易使消费者认为服务的提供者存在密切关联,从而引起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了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共存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而2013年《商标法》第七、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另,鉴于本案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故本案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6日

本文《关于第25435762号“酒峯茗庄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酒峯茗庄荟 254357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4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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