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10878号“叶记老奶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叶记老奶奶 26610878

阅读:33262 2020-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庆叶红星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10878号“叶记老奶奶”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995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安庆叶红星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10878号“叶记老奶奶”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995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 nai nai及图”商标、第1996176号“老奶奶及图”商标、第3675502号“奶奶”商标、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第8002493号“奶奶及图”商标、第8002494号“老奶奶乐”商标、第3675519号图形商标、第7249240号“老奶奶”、第12068521号“何记老奶奶HE JI LAO NAI NAI”商标、第13792603号“欢喜老奶奶”商标、第13792456号“贤龙老奶奶”商标、第13792437号“怪奶奶”商标、第13792399号“陈记老奶奶”商标、第13792522号“胡记老奶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原异议人“老奶奶”商标的抢注。

  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

  4、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若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并投入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信息;

  2、相关报道;

  3、相关决定、判决、裁定、通知、邀请函;

  4、所获荣誉;

  5、相关使用资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叶记老奶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食用油”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第3675502号“奶奶”、第7249234号“老奶奶”、第13792603号“欢喜老奶奶”、第13792456号“贤龙老奶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老奶奶”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老奶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原异议人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610878号“叶记老奶奶”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蛋、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上,被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经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

  2、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食品果冻、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是否构成对原异议人“老奶奶”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是否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纯文字“叶记老奶奶”构成,引证商标七为图形商标,二者整体尚可区分。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纯文字“叶记老奶奶”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四共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商号权予以保护时,应当考虑争议商标与在先商号的近似程度。被异议商标“叶记老奶奶”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老奶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原异议人主张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原异议人的商号权益,故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其申请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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