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道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对第32997187号“东方大剧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1日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程序尚未审结。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起本案申请时,争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申请人所提请求不符合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