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12789号“DEPEN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DEPEND 14612789

阅读:120914 2020-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蒂盼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黛贝妮(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12789号“DEPE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414号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蒂盼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黛贝妮(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12789号“DEPE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414号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7月16日至2019年07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大量广泛的宣传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申请人在展会及商场货柜等使用图片;

  2.产品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06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7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擦亮用剂、肥皂等商品上。2019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故,申请人上述未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3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14612789号“DEPEN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DEPEND 146127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3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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