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向集团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弘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9日对第28395681号“元创万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230356号“万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733748号“萬向 WANXIANG”商标、第3916408号“萬向 WAN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构成驰名商标,具有极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确认“万向”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2.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申请人所获资质证明、认证证明、荣誉证明;
5.广告宣传材料;
6.经销协议、销售合同、发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
7.维权记录、类似情况商标裁定书、决定书;
8.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万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设计、质量检测、包装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76期(2019年12月21日)《商标公告》上。后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北京弘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云计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底盘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元创万向”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万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质量检测、包装设计、材料测试、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材料测试、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侵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且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