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黎县金海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圣美侬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9日对第29486629号“拉索天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927789号“拉索城堡 Lassocustle”商标、第12930255号“拉索城堡 2009 Lassocus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拉索城堡”商标的恶意模仿,被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市场混乱,从而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照片、荣誉证明、类似情况商标裁定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3类白酒、红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拉索”,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红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