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满堂红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86109号“满堂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2401、2402、2406、2410商品,保留2407商品的注册申请,将与第3234456号“满堂红mantanghong及图”商标、第19768779号“满堂红mantanghong及图”商标、第37337001号“满堂鸿”商标、第6170698号“红满堂HONGMA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第12933688号“满堂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 台球布;帘子布;树脂布;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婴儿床防撞围(床用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门帘”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