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兰陵笑笑生酒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380366号“兰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400号决定,于2020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6年09月29日至2019年09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复审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理由不充分。2、2013年12月28日国务院批准“苍山县恢复更名兰陵县”,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晚于兰陵县更名时间。3、被申请人注册复审商标的行为系对兰陵县名的抢注,主观恶意明显。4、复审商标冒充中国驰名商标及中华老字号。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兰陵县批复文件;2、兰陵县正式成立挂牌照片;3、复审商标注册证;4、被申请人投诉书、处罚决定书、听证申请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复审商标一致连续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完全正确。2、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与本案没有关联,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仓库垛位、包装箱照片;
2、工业品买卖合同;
3、产品销售合同、销售联单;
4、包装盒实物;
5、行政处罚决定、民事判决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复审证据1至4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部分内容与其复审理由基本一致,另称:1、本案类型应为无效宣告案件,应对被申请人抢注兰陵县名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2020年10月23日的《证据交换通知书》由商标局发出属于程序违法,应由商评委发出才符合法律规定。3、复审商标已进入商评委复审程序,却又将撤三阶段的证据予以质证,故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伏特加酒;清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 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4月13日。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3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联单、包装盒实物等在案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白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白酒商品与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白酒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另,申请人所述评审理由及质证意见均与本案焦点问题缺乏关联性,故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