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固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智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95496号“固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201200254号决定,于2020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6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并未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广州市车境界汽车养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官网截图、旗舰店销售界面截图;
3、复审商标产品宣传及实际照片;
4、被许可人出具的供货协议、发票、银行回单、发货单、物流单据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被许可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生产销售“工业用胶、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故无权销售复审商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均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丽莹日化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固化剂;粘接剂(冶金);墙砖粘合剂;墙纸粘合剂;粘胶液;修补破碎物品的粘合剂;氯丁胶;工业用明胶”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4月6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05年12月14日转让予林智峰,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说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证据2中的旗舰店销售界面截图、供货协议及发票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粒粒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粒粒胶商品与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粒粒胶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