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猫头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75969号“雷诺RIGHTOO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9637号决定,于2020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7月17日至2019年07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许可使用合同、订单、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各类认证证书;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复审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5、订单、清单、发票;
6、复审商标商品及包装图片;
7、产品图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量具;水平仪;衡量器具;气量表;测量器械和仪器;压力计;计量仪表;试电笔;电度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订单、清单、发票、产品图册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将产品代码为321133的91B系列水平尺、产品代码为700120的120测电笔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由于水平尺、测电笔商品在功能用途上与量具、试电笔商品关联性较强,故复审商标在水平尺、测电笔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量具、试电笔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计量仪表、电度表商品与试电笔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试电笔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测量器械和仪器、计量仪表、电度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平仪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量具、试电笔、计量仪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度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