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慧佳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省路基亚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88085号“路基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6513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行李车等复审商品上投入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维持复审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已经提交过7份证据,请求调取,复审程序中再提交证据9至15。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8、团购合同及发票;
9、采购合同及发票;
10、展会承接合同;
11、品牌升级合同;
12、门店照片;
13、企业公众号、微信朋友圈截图;
14、产品检验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如下证据:
1、被申请人荣誉证书;
2、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关联公司生产使用证据;
3、被申请人授权浙江天本车业有限公司使用备案信息;
4、商标注册信息;
5、门店照片、产品检测报告;
6、微信宣传使用记录;
7、多家采购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张益军于2004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车辆;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把;自行车车毂;小型机动车;机动自行车;自行车车架;自行车、三轮车架;脚踏车辆用驮篮;轮椅” 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6月6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1年12月6日转让予安徽省路基亚电动车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2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合同及发票、产品检测报告等在案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电动自行车商品与自行车、小型机动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动自行车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自行车、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轮椅两项复审商品进行了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动车辆、轮椅两项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