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炎黄儒商国际文化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炎黄儒商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郑市盛源热力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73185号“炎黄儒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0981号决定,于2020年03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2月06日至2018年12月0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持续使用,每年都开办大型展出活动,宣扬炎黄精神。如2016年炎黄明师 祭空暨炎黄儒商文化论坛、2107年协办《中国创业创新发展战略论坛暨炎黄双创管理中心揭牌仪式》、2018年戊戌年炎黄儒商仁孝天下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在历届展会活动上的使用;
2、炎黄儒商组织会议视频;
3、企业品牌在商品上图片展示;
4、炎黄儒商创刊;
5、炎黄儒商PPT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炎黄儒商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撤销申请。经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炎黄儒商国际文化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1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历届展会活动照片等在案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将其使用在了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