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星泽(原撤销被申请人:张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75483号“文艺复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5456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6年08月01日至2019年07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铺照片、活动照片、签购单;
2、微店首页截图、交易记录截图;
3、供热查询缴费凭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如下证据材料:
4、复审商标注册证;
5、交通银个人客户交易清单;
6、商户纹艺复兴美甲店签购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多数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时间信息,或为自制证据,或不具备关联性,且在案证据存在明显缺陷及变造的情形,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投入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大众点评网搜索截图;
2、百度地图检索结果打印件;
3、百度实景地图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注册人张辉于2006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修指甲;美容院;纹身;芳香疗法”服务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6月13日转让予宋星泽,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4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中的照片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签购单与证据6中的签购单不符,无法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证据1、6均不予采信。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缺乏关联性。证据2、3、4说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张辉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者,其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文艺复兴美甲”店铺真实存在,提供美甲等相关服务,并在其微店内售卖美甲类相关商品。鉴于申请人提供的美甲等服务与修指甲、美容院、芳香疗法等服务在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故可视为在上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