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鞍山庆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鞍山顺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衍
申请人因第15419807A号“枕医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157号决定,于2020年0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6年05月29日至2019年0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枕医生”为申请人主打品牌,自注册以来从未间断使用,复审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产品主要为枕头、枕套等,有助于提高人体睡眠质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大量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枕医生”商标注册情况;
3、“枕医生”品牌产品相关图片;
4、“枕医生”品牌宣传情况;
5、“枕医生”品牌销售合同;
6、“枕医生”销售相关票据;
7、“枕医生”广告宣传及相关视频。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装饰织品;织物;无纺布;丝织美术品;毡;纺织品毛巾;床上用覆盖物;家具遮盖物;纺织品或塑料帘”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4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2说明申请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但并非复审商标予以使用的直接证据。证据3、4、7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无法确定是否为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证据5的销售合同缺乏相关付款凭证加以佐证,无法证明该合同是否予以实际履行。证据6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上述证据使用商品主要为“枕头”商品,并非系复审商品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