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498513号“太极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太极石 30498513

阅读:122332 2020-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太极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舒美席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中国际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30498513号“太极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30498513号“太极石”商标(以下称争…

  申请人:太极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舒美席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中国际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30498513号“太极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30498513号“太极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864402号“太极石 TAICHISHI”商标、第13864365号“太极石 TAICHISHI”商标、第13857358号“太极石 TAICHISH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经签订原料销售合同以及一系列合作,在知晓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情况下进行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名下有400余件商标,且包含多个类别,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联邦三禾转让太极石商标、专利初步审定核定通知书;

  3、门店照片、企业画册;

  4、监测报告、产地证书;

  5、销售合同、发货单、展会照片、荣誉证书;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发票及收款单;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构成主观上的恶意抢注,也不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一、宣传及产品照片;

  二、发货单、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垫席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0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由联邦三禾(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01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3类人造线和纱、纺织线和纱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04月13日;引证商标二由联邦三禾(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01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3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织物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03月13日;引证商标三由联邦三禾(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01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3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03月13日。上述引证商标于2019年06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3、本案被申请人在第18、20、24、27、3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4类商品上的“LaFerrari”,第27类商品上的“紫罗兰凉席”、“好想你”、“梦洁凉席”、“布朗博士”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相关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垫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人造线和纱、布、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2018年04月25日),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在地毯、垫席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太极石”商标进行了使用,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在明知申请人在先未注册商标存在的情况下,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太极石”的商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产品照片等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在服装、太极石聚酯长丝等商品行业进行一定的宣传推广,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2016年06月02日)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垫席等相同或类商品行业领域内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进行宣传推广,并使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除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400余件,其中在第20、24、27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LaFerrari”、“好想你”、“梦洁凉席”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我局合理推定其注册申请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30498513号“太极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太极石 304985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3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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